肥乡区人民法院:事实合同举证难 白纸黑字少风险
时间:2023-08-24来源:肥乡区人民法院责任编辑:刘子杨

在日常经营交易中,双方常常为了图省事,经常基于口头约定进行相关经营或买卖等行为。在此情形下如遇到一方违约,守约方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就要提交双方基于口头约定而实际履行、违约的相关证据,在司法实践中被称为“成立事实合同关系”。

案情简介

近期,肥乡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加工合同纠纷案,某加工部门要求某公司支付尚欠加工费两万余元,并提交双方负责人微信聊天记录用于证明双方存在的事实加工合同关系以及以往合同实际履行情况。

承办法官经审查证据并与双方沟通后,发现双方确存在事实合同关系,且欠加工费也属实。原告称曾与被告私下形成一致调解意见,但是被告到期仍未履行,无奈诉至肥乡区人民法院。由于本案事实部分并不存在争议,矛盾点是原告对被告失去信任,只要迅速组织调解,一定可以成功。于是法官向原告说明,法院调解书具备强制执行力,被告如再次违约,则可以进行强制执行,原告吃下定心丸后同意调解。另一方面,法官提醒被告,业无信不兴,诚实信用是公司经营发展应恪守的基本原则,也是企业的社会责任。最终在肥乡区人民法院的组织下,双方通过线上庭审系统达成一致意见,至此该案顺利结案。

法官有话说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事实合同关系的认定需要有证据证明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虽然法律上对事实合同关系予以了肯定,但是双方如口头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在一方违约不承认的情况下,守约方很难提供证据详细的口头约定内容。为了更好的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官提醒在企业发展过程中要恪守诚信,规范经营行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避免发生纠纷后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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