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抓”促提升见实效丨成安县人民法院:“温情调解+普法教育” 筑牢法治校园安全线
时间:2023-08-14来源:成安县人民法院责任编辑:刘子杨
       “谢谢法官!”“法官费心了!”,“谢谢法官,我们知道错了,以后再也不打架了”。近日漳河店法庭一起因校园受伤起纷争的侵权赔偿纠纷案件得以圆满结案,双方孩子及其家长均对承办法官表达谢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情回顾: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王某某均系成安县某中学同班同学,2023年3月,因琐事被告王某某、冯某某共同殴打原告陈某某,造成原告轻微伤,并到成安县人民医疗住院治疗。事情发生后,成安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王某某作出罚款的处罚。处罚作出后,原告陈某某母亲多次与被告及家人协商赔偿事宜无果,无奈之下,原告父母诉至法院。
      漳河店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均系未成年人,平时相处关系比较好并无积怨。陈某某起诉到法院的根本原因系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的客观基础存在,只要用心,可以化解双方的纷争。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承办法官通过背靠背的调解试,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做思想工作,一边从“情理”出发,安抚大家的情绪;一边从“法理”方面讲解,让学生和家长都能清楚知悉法律层面的利害关系。通过从“情”和“法”的角度进行反复的疏导与讲解,终于被告冯某某、王某某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当庭履行了赔偿款,实现了案结事了,校园也再次恢复了宁静。
      在成功调解后,法官对原被告及其父母进行了普法教育,家长作为监护人,要引导孩子,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价值观;对孩子们来说,应该要远离这种打架斗殴的恶习,遇到问题应该多向老师、家长请教、沟通,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学生在校期间,要遵守好校规校纪,不做危险行为,保护好自身的安全,遇事多向父母、老师请教;学校作为管理部门,应履行好相应职责,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家长作为学生的监护人,在家庭教育中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引导学生树立正确价值观。家校联动,共同保障好学生的在校安全。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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