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不惧困难 方守为民初心——邯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收到表扬信
时间:2023-08-15来源:邯山区人民法院责任编辑:刘子杨

8月9日,邯山区人民法院收到了一封来自申请执行单位的表扬信,了解后得知这是一起涉及人数较多,数额较大,涉异地执行等多因素的执行难度较大的案件。 

案情回顾

此案为邯郸银行某支行与被告某铸管有限公司、武安某冶金公司、张某、刘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11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5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1月18日至2015年11月17日。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逾期罚息利率是在原借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每月还息,到期还本。为担保主债权的实现,某铸管公司与原告签订了抵押合同,以其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提供担保,并依法办理他项权证。同日,原告分别与武安某冶金公司、张某、刘某某等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等全部费用。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放款义务,被告公司认可收到了该借款,并与2015年5月21日偿还了原告利息412500元,6月21日偿还原告利息27500元,2017年6月27日偿还本金100元,利息100元,2018年5月30日偿还利息200元,后未在偿还利息及罚息,截止到2019年6月20日,共欠借款本金49999700元、利息3272500元、罚息27039213.21元。

由于被告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至今未偿还所欠本息,导致成讼。法院经审理判决:一、被告某铸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9999700元、利息3272500元、罚息27039213.21元。二、原告对被告公司提供的位于其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合同中约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被告仍未按时履行生效文书中的内容,无奈之下原告银行向邯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落实

本案涉及被告人数众多,立案后,执行法官立即向众多被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时进行线下财产查控。了解到该案被告们多数居住在北京,为获取更多财产线索。执行法官与其团队干警多次奔赴北京,先是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工资财产,扣划款项25万余元。后又辗转多处公积金查询地,于北京市朝阳区、东城区等地顺利冻结扣划共计27万元。至此,经过执行法官及其团队的不懈努力,一共扣划被执行人共计50余万元。剩余欠款执行干警还在继续不间断的核查财产线索,加紧执行过程中。

案件虽还在执行中,但是银行工作人员还是向邯山区人民法院送来了表扬信,同时向执行干警送来锦旗,对执行干警不惧困难,挽回贷款损失,不计繁琐地奔赴多地,不辞辛苦地付出表示万分感激!银行工作人员说:“你们用实际行动在优化营商环境,你们用你们的辛苦付出争得了我们对执行干警的信任和理解!”

下一步,邯山区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在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充分彰显司法为民的宗旨,及时妥善处理好每一件案件,努力实现执行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切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决人民群众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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