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源共治】离婚抚养起争执,止诉息争化纠纷
时间:2024-01-25来源:广平县人民法院责任编辑:尹鹏飞
     耐心释法化矛盾、促和谐
     近日,我院行政综合法官团队成功调解一件离婚案件,经过办案团队耐心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就离婚和子女抚养及抚养费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和被告郭某1经人介绍认识,于2016年农历腊月按照农村习俗典礼同居生活,后于2017年11月生育长子郭某2,2021年8月在广平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22年4月生育次子郭某3,现随原告生活。2022年曾起诉过一次,于2022年11月判决不准离婚,于一年后再次起诉,双方在这一年期间没有同居,未能和好。双方离婚的原因是因家庭琐事爆发了争吵,并且不断积累矛盾,致使感情破裂。
     承办法官王朝星受理此案后,第一时间查阅了2022年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时的卷宗及案情,制定了相应的调解方案,并且与双方取得联系,就能否和好,以及不能和好后的离婚及子女抚养问题进行询问,并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
     办理过程

     王法官认为,办理此类离婚案件,虽然符合了离婚的法定条件,但是如果能够自愿调解离婚,双方好聚好散,更能够妥善处理双方的矛盾,保障双方的权益,对于子女的权益也能够更好地保障,减少对孩子的伤害,有利于今后双方探视孩子,可以争取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明确思路后,本着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的原则,王法官立即与法官助理申明雷,书记员吕东东,一同对原被告开展释法明理工作。女方到庭后,法官先是劝说孩子尚小,能否和好,让男方好好道歉,痛改前非踏踏实实过日子,女方态度坚决表示无法再在一起生活,原告称次子郭某3现在还不足两周岁,离婚后应由自己抚养,并且由男方出抚养费,并且自身抚养能力有限长子可以由男方抚养,了解女方态度后,对男方释法明理,被告同意了离婚,但是认为是女方主动提起的诉讼离婚,并且双方一人一个孩子,应该自负抚养费。法官助理和书记员详细地解释了《民法典》中关于离婚及子女抚养的的规定,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律义务,现在郭某3不到两周岁,且与长子年龄相差较大,被告应该适当付出一些抚养费,女方带着幼小的孩子,生活上确实比较困难,毕竟是好几年的夫妻,应该予以帮助。
     办理结果
     在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耐心细致地调解下,被告终于同意了支付部分抚养费的提议,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在签署完调解协议,领取调解书的过程中,双方对法院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工作连声道谢,纠纷得到了顺利妥善地化解,双方好聚好散。
     法官寄语

     一段婚姻的开始总是伴随美好的祝福,对未来生活的期许。但到了两个人终于形同陌路,无法在一同生活的婚姻末端,也不是不共此月,也不共他日,人生的旅途漫漫,终究是共同度过了一段跋山涉水的日子,在即将离别之际,还是希望双方都可以理智对待,选择对自己,对家人,对子女更好的一种解决方式。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 、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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