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乡区人民法院:法官巧用“保理方式” 化解双方企业经营风险
时间:2023-12-12来源:肥乡区人民法院责任编辑:李盼宇
      近日,肥乡区人民法院通过银行保理方式妥善处理了一起企业债务纠纷,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件详情
      某工程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项目分包合同,由工程公司承建部分专业工程,合同中对工程造价及工程款支付方式等进行了相关约定。2021年该工程已结算审计完成,工程结算价款2500余万元,某项目公司分批已支付1750余万元,尚欠750余万元至今没有给付。双方协商未果后,某工程公司将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给付尚欠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并在开庭前对建筑公司进行了保全。
法官调解

      承办法官通过调查沟通了解到,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对工程款欠款金额及是否应支付利息存在争议,但争议并不大。建筑公司称,目前无力还款,但公司存在许多合法工程债权暂未能收回,收回后足以清偿本案欠款。本案冻结公司账户已严重影响公司经营项目的资金流转,造成公司经营困境,希望法院能尽快组织调解,让公司恢复正常经营。
      为了能权衡双方利益,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工程公司称拖欠工程款两年多了,对建筑公司所承诺的延期还款不再信任,而且公司也需要回笼资金用于经营周转。经多次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承办法官为了能有效化解企业经营风险,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综合考虑了双方公司的现状,结合建筑公司存在许多可预期的合法债权这一现实情况,提出建议通过银行保理方式等化解双方债务。
      在法院的建议下,双方与某银行进行沟通,最终一致同意以一年期银行保理方式分批偿还本案债务,并通过法院对还款数额和还款方式进行了司法确认,后工程公司申请解除了对建筑公司的保全。本案的妥善处理成功化解了两公司暂时性的资金危机。
      肥乡区人民法院始终围绕发展大局,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利长远的作用,有针对性地疏通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司法难题,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做实做细,想方设法为企业找到存续之路、发展之机,以能动司法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
肥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六十一条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保理业务一般被理解为以现金方式买入一段时期内卖方对买方的应收账款,进行管理和催收,并承担买方无法给付货款风险的一种营业方式,其本质是为赊销贸易的当事人尤其是卖方提供融资的一种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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