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不小看,优化大营商” ——大名县人民法院妥善化解一起小额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时间:2023-09-07来源:大名县人民法院责任编辑:刘子杨

大名县人民法院始终牢固树立“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事事关乎营商环境,案案都是试金石”理念,坚持“小案不小看,小案不小办”,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用公正高效司法为营商环境保驾护航。近日成功调解的一起小额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就是该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

2023年5月,大名县某食品公司作为托运人将价值8000元的货物交付给承运人王某,货物到达指定地后签收人以货物损坏为由拒绝签收,食品公司与王某就此产生矛盾,引起诉讼。

审理过程中,托运人食品公司称,该公司通过网络运输平台找到承运人王某,货物交付时已告知王某,该笔货物为易损物品,需要专业的人员装配和卸货,同时双方还签署了运输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该批货物不得交由他人转运,因承运方原因导致货物无法正常签收的,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30%的违约金。

承运人王某辩称,食品公司的工作人员仅是告知承运货物为易损物品,其他并没有特殊交代,而且双方签订的运输合同,并没有和承运人进行充分的协商,其对签署的内容也不了解,托运人也没有口头告知货物不得转运,是其准备离开时托运人让其直接签署的,说是公司的制度,按照常理推算,该单业务只支付 600元运输费,承运人是一定会转运、配货。另外,签订的合同也是格式条款,加大了承运人的责任,尽管合同中有其签字,但也应当认定为无效,更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王某还表示食品公司不仅未按约支付运输费,还通过网络运输平台投诉王某,平台处罚王某1000元,因为投诉未解决,平台限制王某接单已近三个月时间,有损失的不仅仅是托运人,作为承运人的王某也损失不小。

承办法官在认真梳理案件后,认为本案标的额虽然不高,但双方矛盾突出,简单判决,并不能取得预期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承办法官首先找到承运人,向承运人详细说明了其在商事活动中要有合同意识、契约精神,同时也向其说明无论是食品公司投诉造成的限制接单,还是因为诉讼耽误的时间,对于承运人来说,都将造成一笔不小的损失。若是纠纷一直未能得到了结,对于王某来说,也将是无终止的“输”,与其这样,不如及时止损,双方协商解决纠纷。

经过承办法官耐心地释法明理,承运人态度明显缓和了很多。为了进一步巩固调解效果,承办法官又与食品公司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对于企业在经营销售、签订合同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隐患,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司法建议,例如将合同中重要条款要做加大加粗提示,让合同相对方知悉合同条款,以此来避免可能出现的纠纷。承办法官设身处地的考虑也赢得了食品公司的充分信任,食品公司当即表示愿意配合法院进行调解工作。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并当庭履行完毕,扭“双输”为“双赢”。

大名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能动司法,“小案不小看,小案不小办”, 用心用情审理好每个“小案”、办理好每件“小事”, 把每一个司法案件作为人民法院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好不好的试金石,让司法预期“稳”起来,让市场主体“活”起来,让市场环境“优”起来,以公正高效的司法为营商环境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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