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成安县人民法院:保护生态资源 惩治非法狩猎犯罪
时间:2024-01-23来源:成安县人民法院责任编辑:任少敏
      惩治非法狩猎犯罪,提到野生动物,大部分人首先想到大熊猫、老虎等这些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其实在我们身边还有很多“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但由于一些人法律意识淡薄,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时有发生。
      近日,成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一、案件简介
      2022年至2023间,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孙某某、李某某四人多次携带头灯照明设备、热成像仪,驾驶摩托车牵着细狗,在成安县商城镇周边非法狩猎。经查,王某某四人参与非法狩猎环颈雉(鸟纲、鸡形目、雉科)100余只、草兔(哺乳纲、兔形目、兔科)50余只;经鉴定,环颈雉、草免属于“三有动物”,单只草兔80元,单只环颈短雉300元。
      二、法院判决
      庭审中,被告人都已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成安法院刑事审判庭有序推进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民事侵权事实进行了详细的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量刑、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
      经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某和孙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王某某、张某某、孙某某、李某某连带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4万余元,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三、法官提醒
       野生动物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资源,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病毒的天然储存库,捕杀野生动物不仅破坏了生态平衡,对生物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都带来了重重隐患。法院希望通过依法惩治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犯罪,革除交易、猎捕野生动物的陋习,助力生态资源保护,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实现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的有效司法保护,共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家园。同时法院也郑重提醒,每一个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都是不允许的,必将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同时还要承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
      什么是“三有”动物?“三有”保护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动物”名录共收录野生动物1924种,包括斑鸠、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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