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身边案例,这种忙真的不能帮!帮了可真的会“刑”
时间:2023-11-24来源:成安县人民法院责任编辑:马子焱
      有偿使用闲置银行卡,3000元/天日结?将银行卡出借他人使用,不费吹灰之力月入数十万元,此等躺平赚钱的好事让不少人都心动不已。
      然而,请注意!!!这轻松又赚钱的所谓“美差”,你可能上骗子的当了,甚至还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至于怎么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下面跟随成安县人民法院以身边案例一起来了解吧!
      基本案情
      2021年,被告人成安县商城镇某村村民靳某某为获取利益,在明知所办理银行卡、手机卡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依旧将三张银行卡出卖给他人获利1000元,2022年被告人靳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查,被告人提供的的三张银行卡账户累计转入资金人民币600余万元,涉及诈骗金额4万余元。
      法院判决
      成安县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靳某某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一千元予以没收。
      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市中院维持原判,相关判决均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买卖、租借电话卡、银行卡均属于违法行为,切勿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给犯罪分子,否则将面临信用惩戒、限制业务、严管账户、法律处分等。情节严重的,即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甚至构成诈骗罪,给个人带来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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