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立法保障百姓吃上“放心肉”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出台记
时间:2023-12-19来源:河北法制网责任编辑:刘子杨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畜禽屠宰直接关系到肉类产品质量安全和公众健康,是肉类产业链中的关键环节,是连接养殖和消费的重要纽带。

我省是畜禽屠宰大省,肉类产量居全国前列。为进一步促进畜禽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2023年9月21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畜禽屠宰 缘何立法

早在2009年,省政府就出台了《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以政府规章形式对猪牛羊鸡实行定点屠宰许可管理,对推动全省畜禽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食用猪牛羊鸡屠宰产品质量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还存在畜禽屠宰厂(点)管理不规范,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更加隐蔽;屠宰厂(点)的设置与需求不匹配,私屠滥宰屡禁不止等问题。《条例》的制定,有利于压实质量安全各方责任、规范行业秩序、破解发展瓶颈,推动我省畜禽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国家相继修订完善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对畜禽屠宰管理提出新任务、新标准、新要求。新修订的畜牧法增设“畜禽屠宰”专章,明确提出“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对生猪以外的其他畜禽可以实行定点屠宰,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在法律效力上的局限性凸显,加之我省畜禽屠宰管理工作也形成了很多经验做法,为更好回应人民群众对食肉安全的热切期盼,实现我省畜禽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制订《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势在必行。

深耕细作 只为良法

省委和省人大常委会党组高度重视,将《条例》列为2023年一类立法项目,成立了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政府副省长担任“双组长”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起草工作专班,制定了详细方案,明确了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确保任务、责任、措施、人员、时间“五落实”。

大兴调查研究,贯彻民主立法。针对不同区域类型、不同畜禽品种、不同民族地区,先后赴全省5个畜禽屠宰重点市及所属8个县(市、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展调研。采取不同形式听取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畜禽屠宰厂(点)负责人、消费者代表对畜禽屠宰管理的立法建议,征求了京津两市人大立法基地、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等方面意见,把全过程人民民主贯穿立法工作始终。

强化人大主导,突出立法重点。省人大常委会农工委主动加强与省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聚焦畜禽屠宰全链条监管这条主线,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个主题,细化待宰静养、屠宰分割、检疫检验、储存运销、无害化处理等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内容。在符合我省实际、保障食品安全、推动区域协同发展和提升定点屠宰厂(点)标准化、自动化、智慧化水平上进行明确,为《条例》进一步完善打下良好基础。

综合各方意见,认真修改完善。《条例》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初审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真梳理、深入研究、充分吸纳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农工委从专业角度提出的意见建议,并征求了省市场监管局、省发改委、省卫健委等省直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在深入研究吸收各方面意见建议基础上,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

保障发展 立法守护

《条例》共6章63条,主要从“定点屠宰厂(点)的设立、屠宰与检疫检验、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对促进畜禽屠宰行业转型升级和健康发展做了针对性、前瞻性引领,立法依据充分,内容全面,重点突出,体现我省地方特色。

找准“切口”,立足实际凸显特色。《条例》确立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促进行业发展的立法理念;确定了适用的畜禽范围为猪、牛、羊、鸡、鸭。综合考虑全省对鸭实行定点屠宰许可管理的条件已基本具备的现实情况,确定鸭为本次新增实行定点屠宰的禽类;强调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在畜禽屠宰管理工作中负有的相应职责。

把好“关口”,确立规范强化安全。《条例》规定了定点屠宰厂(点)设立所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水源、屠宰间、技术人员、卫生检验人员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标准等。对定点屠宰厂(点)证牌获取、使用以及定点屠宰厂(点)变更信息作了规定,明确了相关法定期限。明确屠宰操作规程,规定了定点屠宰厂(点)的主体责任,对宰前检疫、肉品检验、进出厂查验、无害化处理等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并要求屠宰工作应当符合动物福利准则,凸显文明关怀。强调质量安全,对储存运输、销售规范、产品召回、环保标准作了相关规定,禁止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

拓宽“入口”,积极推动区域协同。京津冀地缘相接,我省有大量畜禽产品销往北京、天津,在畜禽屠宰产业发展和监督管理方面需要三地建立协同机制,实现互通互认共管。《条例》在体制建设方面,推动构建畜禽屠宰行业区域协作长效机制;在行业发展方面,促进京津冀畜禽屠宰规划衔接、市场对接、标识互认;在监督执法方面,强化畜禽屠宰监管联合执法。

擦亮“窗口”,提速增效绿色发展。《条例》强化业务培训,针对调研中基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屠宰企业反映的业务能力提升需求,《条例》规定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督促兽医卫生检验人员不断更新业务知识,以适应行业发展需要,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建强冷链运输,规定了推动冷链物流服务网络向农村地区延伸,鼓励引导发展畜禽产品统一配送的内容。推进资源化利用。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既要严格病害畜禽和畜禽产品的规范化、无害化处理,确保不产生食品安全问题,同时也要最大限度实现屠宰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为此,《条例》强化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收集、运输、处理体系建设,鼓励畜禽屠宰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严守“缺口”,守土尽责保障健康。《条例》增强制度的刚性,对未执行检疫检验要求、应当召回畜禽产品而未召回、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等涉及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违法行为作了惩罚性规定。增强法规的可执行性,《条例》结合畜禽单体价值不同和传统屠宰食用习惯的现实情况,对违法屠宰牲畜、禽类行为的罚则进行区分和细化,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明确监管责任,《条例》对畜禽屠宰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作了规定,多管齐下共同保障畜禽屠宰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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