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拟立法规范社区矫正工作
时间:2023-07-26来源:中国长安网责任编辑:刘子杨

河北法制网7月25日讯 (记者 任俊颖 实习生 李晶晶)今天,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了《河北省社区矫正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草案)》)的说明。《若干规定(草案)》从明确管理职责、强化基础保障、细化监督管理措施、丰富教育帮扶手段等方面,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规范。

明确管理职责。《若干规定(草案)》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明确了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公检法司部门建立沟通协调和协同配合机制,教育、民政、人社等部门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依法依职做好社区矫正相关工作。明确了社区矫正委员会、社区矫正机构职责定位。对京津冀司法行政部门在社区矫正执法协作、协同维护京津冀区域社会安全稳定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强化基础保障。《若干规定(草案)》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工作需要提供教育帮扶场所,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社区矫正场所建设并根据需要配备执法执勤装备和信息化设施。在人员管理和统筹方面,规定了应当在专门工作人员和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上,整合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刑罚执行力量和资源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并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配发统一的工作证。

细化监督管理措施。《若干规定(草案)》明确了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照社区矫正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交付接收、考核奖惩、解除终止等社区矫正执法环节的工作,同时对矫正方案、矫正小组等社区矫正执法的相关具体事项进行了细化补充。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为女性、未成年人、再犯罪风险等特点分别建立有适宜人员参加的矫正小组。同时,结合我省的工作实际,对不准出境备案和因特殊情况社区矫正对象的义务免除作出了明确的操作指引。

丰富教育帮扶手段。《若干规定(草案)》规定了社区矫正对象参加教育学习和公益活动等方面的内容。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对社区矫正对象在就业帮扶、社会保险、医疗保障、法律服务以及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继续教育等方面应当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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