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修订执行案款管理工作规定
时间:2023-07-21来源:河北法制网责任编辑:刘子杨

河北法制网讯 (记者 李胜男)为落实主题教育关于发现问题、检视整改的要求,近日,省法院修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执行案款管理工作,以促进执行公平、公正、廉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修订后的《若干规定》共21条,对全省三级法院执行程序中执行案款的收发、监管、考核工作进行了明确。《若干规定》要求,进入法院执行案款专户的款项原则上不得以现金形式支付。执行人员原则上不直接收取现金、票据;确有必要直接收取的,应当不少于两名执行人员在场,即时向交款人出具收取凭证,同时制作收款笔录。

《若干规定》对执行案款发放审批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适用线上三级审批机制,已采用线上审批流程的不得再要求线下重复审批。执行案款符合发放条件的,15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执行案款发放。部分执行案款有争议或因其他案件冻结保全的,应当先将无争议部分及时发放。

针对需要延缓发放、提存执行案款的,《若干规定》要求,执行人员应当填写审批表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经执行局长或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办理延缓发放、提存手续。执行案款发放后,以银行回单作为付款依据入账,不得要求当事人出具收款凭证。

《若干规定》对无理由超期发放执行案款,虚构事由延缓发放或者提存的情况进行了规定,即经查证属实后全省通报,基层法院被通报的记入该院主要负责人业绩档案,中级人民法院被通报的记入分管执行工作院领导业绩档案。涉嫌违法违纪的,启动“一案双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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