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钟长鸣 | 集资诈骗的立案标准提示
时间:2023-06-14来源:新邯郸责任编辑:刘子杨

 

· 集资诈骗罪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 立案标准 ·

根据《集资诈骗解释》第4条第2款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认定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体包括: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募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损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

(8)其他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同时,集资诈骗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即个人进行集资诈骗的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进行集资诈骗的数额在50万元以上。

· 提示 ·

人们常常把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混在一起,集资诈骗在客观上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在主观上,它们最核心的区别在于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是否有诈骗的故意,换句话说,集资诈骗在获得钱财的时候是否想过要归还这些钱。如果借钱的时候已经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形,根本就没有打算要按约定来还钱的就属于集资诈骗的范畴,反之则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罪的量刑要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重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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