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保全措施 邱县法院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时间:2023-01-04来源:邱县法院责任编辑:刘子杨

近日,邱县法院办理了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通过灵活变更保全措施,既保障了原告利益,也最大程度减小了对被告企业的影响。

【案情回顾】

2022年10月,原告为索要工程款将被告起诉至邱县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保全申请,法院依法对被告银行账户进行冻结。采取保全措施后,承办法官主动与被告沟通,了解到案涉合同系企业经营行为,被冻结账户系被告公司基本账户,冻结该账户影响被告基础资金的管理和支付且涉民生问题,将严重影响到农民工的切身利益。被告要求解除对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并以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下价值相当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提供反担保。

承办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决定变更保全标的,在不影响原告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裁定解除对被告银行账户的冻结,同时查封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在处理涉企案件时,邱县法院坚持以公平原则为导向,立足审判职能,力求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企业持续经营发展能力,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本案中,被告提供反担保的财产价值高于原告申请保全财产的价值,不仅对执行有利,能够实现保全的目的,也对被告公司的生产经营影响较小。

Coryright 2013-2022, All Rights Reserved 邯郸市委政法委 版权所有

冀ICP备202003070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