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漳县人民法院 :交通事故引纠纷 法官倾心促和解
时间:2023-06-28来源: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责任编辑:刘子杨

2021年10月7日16时许,张某驾驶轻型栏板货车与骑自行车的高某相撞,造成高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临漳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的该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高某受伤后,当即被送到临漳县医院治疗,后因伤情严重,转院至邯郸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高某的伤情为肋骨多发骨折、肺挫伤等,在该院住院15天后于2021年10月24日出院。同时入住临漳县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8天后于2021年11月21日出院,回家疗养。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及时与保险公司、高某及张某进行了沟通,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双方的矛盾焦点在于,原告对保险公司同意赔付的金额不满意,导致双方僵持不下。经过两次鉴定后,承办法官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一方面,在案件事实基础上,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向保险公司释明因此次交通事故已导致高某残疾,且高某在住院治疗期间确实花费了很多医疗费,用事实和情理说服保险公司提高赔偿金额;另一方面,承办法官耐心地向高某分析利弊,安抚其情绪,说明调解可以更为及时地拿到赔偿款,希望高某能够心平气和地解决此次纠纷。经过承办法官的多次调解,最终保险公司和高某均做出了让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肇事司机张某也主动提出放弃索要垫付款,保险公司承诺15日内定将调解款打到高某账户上。

​调解结束后,高某向张某表达了感谢之情,感谢其及时将自己送往医院救治;张某也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表达了歉意,调解现场气氛和谐。至此,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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