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漳县人民法院:夫妻离婚起纠纷 高效调解暖人心
时间:2023-05-23来源:临漳县人民法院责任编辑:刘子杨

近日,邺城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情回顾

原告张某和被告柴某经人介绍相识,二人于2023年2月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后二人因吵架生气,于2023年4月开始分居,原告张某认为二人感情已彻底破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柴某离婚。

办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立即查阅卷宗了解案件详情,并主动与原被告双方进行联系沟通,进一步归纳双方争议焦点,发现原被告双方虽结婚时间较短,但原告张某却认为二人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毫无和好的可能,离婚意愿十分坚决。明确案件基本情况后,承办法官再次联系原被告双方展开调解工作,围绕争议焦点,融合情理法理,从疏导双方埋怨、委屈的情绪和梳理双方争执的焦点入手,缓解双方不满情绪、厘清法律事实,并耐心向原被告双方讲解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引导原被告双方心平气和的解决问题。最终,在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原被告双方打开心结,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告柴某同意离婚,双方签署调解协议书,至此,该案圆满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官提示

结婚不是“过家家”,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应当完全自愿且要慎之又慎。婚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要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增强家庭责任感,努力经营婚姻家庭,才能让婚姻走得更稳、更长远,切莫把婚姻当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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