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漳县人民法院:劳务纠纷巧调解 刚柔并济促和谐
时间:2023-05-11来源:平安邯郸责任编辑:刘子杨

近日,临漳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有效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2018年,郭某经亲戚介绍在李某承包的某建筑工地干活,双方约定工资为260元每天,但在工程完工后,李某并未向郭某支付劳务费。2019年7月21日,李某向郭某出具了欠工资款的相关手续。2020年1月17日,李某向郭某支付了工资款9000元,剩余的16000元工资款一直未付。后经郭某多次催要,李某均未向其支付剩余工资款,无奈之下,郭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剩余工资款。

办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及时联系原被告双方以了解案件详情。明晰案件基本情况后,承办法官考虑到本案的涉案金额较小,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争议不大,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可能性较大,随即联系原被告双方开展调解工作。本着高效化解矛盾纠纷的原则,承办法官再次组织并帮助原被告双方对劳务工资进行对账结算,在确认好李某拖欠郭某工资的具体数额后,承办法官从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向被告阐明道理,将司法的“刚”与人情的“柔”相结合,告知其原告付出了劳务,就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倘若其拒不支付原告应得的工资款,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希望被告能够以诚信为本,及时向原告结清工资款。承办法官作为原被告双方之间沟通的桥梁,努力缓解原被告双方的紧张情绪,经过多次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案件得以顺利化解,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也都十分满意。

被告李某分两期给付原告郭某工资款共计15000元,且被告李某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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