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漳法院法官坚持数余年 上门送款暖人心
时间:2023-02-09来源: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责任编辑:刘子杨

“孝为德之本,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让每一位老人老有所依也是法院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体现。

“大娘,这是您儿子今年给您的赡养费,我们给您送来了,请收好。”临漳法院临漳镇法庭马法官将3300元赡养费送到老人张大娘手中。“马法官,太感谢了,我年龄大了腿脚不方便,这几年谢谢您每年都来给我送赡养费。”张大娘紧握马法官的手激动地答谢。这是临漳镇法庭成功调解的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

年事已高,无人赡养,无奈!张大娘膝下有四名子女,2015年老伴去世后,因为一些家庭琐事,家中二儿子宋某与张大娘闹起了矛盾,不再赡养张大娘。张大娘年事已高,体弱多病,生活着落成了问题,无奈之下,张大娘于2017年将4名子女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支付赡养费并承担今后的赡养义务。

亲情面前,如何调解?案件受理后,考虑到赡养纠纷的特殊性,不仅要解决履行法律义务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修复血浓于水的亲情关系,马法官遂决定以调解的方式化解家庭矛盾,解决老人实际困难。马法官多次电话联系张大娘的子女,从情、理、法出发,深入分析,向他们讲解相关法律知识,告知他们子女赡养父母是子女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每一个成年人对家庭和社会应尽的责任。在马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情绪缓和,均愿意换位思考,体谅彼此的不易。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二儿子宋某自2018年起每年应于1月10日前向张大娘支付赡养费3300元,其他三位子女轮流服侍张大娘,并均担张大娘的医疗费。

多年来,马法官每年都会及时联系宋某,希望其能按时支付赡养费,宋某每年也坚持将赡养费交给马法官,再由他转交给张大娘。六年来,马法官始终坚守着这份约定,用实际行动关心和守护着这位老人。

“父母者,人之本也。”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是每个家庭成员不可推卸的责任,赡养人应对老年人进行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不能因为任何原因而加以排除。本案情法并用,通过调解化解老人与子女之间的矛盾,修补了亲情裂缝,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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