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磁县法院审结一起替代性生态修复案
时间:2023-04-20来源:磁县人民法院责任编辑:刘子杨

环境犯罪造成的后果,有些体现为经济损失,有些对生态系统造成的伤害可能长期存在,其危害无法用经济价值衡量。因此,在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如何修复已经被损害的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力争让生态环境少受伤害,更具社会价值和司法实践意义。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份中旬,被告人马某某与磁县某村村民马某二签订了荒山治理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后以在该荒山上搞养殖和种植为幌子,雇人租赁钩机、铲车在该荒山盗采石料并销售。2017年8月,某某地质勘查院实地测量核算并出具核查报告结论。2017年8月17日,磁县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对案涉石料作出了价格认定。经河北某某评估公司勘察修复需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43434.4元以及生态环境勘察及修复方案费用5000元。

审理中,磁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人马某某支付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生态环境修复费用43434.4元以及生态环境勘察及修复方案费用5000元;二、如双方签署调解协议后三个月内被告人马某某按照河北某某评估公司关于非法采矿现场苗木补植修复的报告及补植清单自动履行,则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磁县人民检察院将中生态环境修复费用43434.4元退还被告人。本院将调解协议在本院公告栏、案发地进行了为期30日的公告。公告期满后未收到任何意见或建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对非法采矿的损毁现场种植了树木,对生态环境进行了部分修复。在审判环节,被告人马某某缴纳了罚金和违法所得,并与附带民事诉讼公益诉讼人磁县人民检察院就公益诉讼部分达成了调解,向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磁县人民检察院支付了生态环境修复费用43434.4元以及生态环境勘察及修复方案费用5000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擅自采挖矿产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案发后在损毁现场种植了树木,对生态环境进行了部分修复;与附带民事诉讼公益诉讼人就公益诉讼部分达成了调解,向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了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生态环境勘察及修复方案费用,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和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01500元予以追缴。判决后,马某某和磁县人民检察院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一:磁县法院继续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导被告人案发后在非法采矿的损毁现场种植树木,对生态环境进行了部分修复。

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先行调解,有效地缩短了诉讼时间、降低了诉讼成本、保障了生态环境修复。

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履行方式创新。即检察院附条件的返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所附条件即为,被告人如按照相关评估机构的报告及补植清单自动履行,则由磁县人民检察院向被告人返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收取生态环境修复资金旨在督促被告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本案调解系履行方式的创新之举,也是环境资源审判的终极目标的体现。

四:在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公告载体选择上做到依法、灵活、最大限度保护公益。法律对此并未统一规定。因案发地、村委会,传播范围广,受众面大,可有效提升生态环境损害地的社会公众对调解协议的知晓度。故本案选择在案发地和本院公告栏及当地村委会进行公告调解协议,较为客观、有效的保障了社会公益。

绿水青山离不开司法护航,环境资源审判作为国家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环节,在司法助力环境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磁县法院始终坚持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法治思想,持续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以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守护生态环境,有力保障了群众环境权益,营造了积极的营商环境,为建设大美磁州、护航辖区绿色发展作出了积极的司法努力,有力的促进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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