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中,因为都涉及到嫌疑人出借银行卡刷流水、取现的情况,嫌疑人一般会以“自己为办理贷款才将银行卡提供他人走流水,自己主观上不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作为免罪事由。
鉴于主观明知是上述两类犯罪定罪的关键因素,为提升类案办理质效,预防贷款乱象情况,切实开展诉源治理,2024年3月25日上午,我院向永年区公安局宣告送达了《检察建议书》,督促公安有效调取证据,依法从严打击“假贷款、真犯罪”行为,统一执法标准。
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在办理“贷款提供银行卡刷流水”的案件中,应着重查明行为人是否具有办理贷款的现实需求、是否具有申请办理的实际行为、是否具有跨地域流动、是否使用即时通讯工具销毁通讯记录等异常行为表现、是否为办理贷款支出合理费用、是否获得一定好处费等行为,综合认定行为人是否属于明知犯罪仍提供银行卡给予帮助。对于确实为了刷流水提高征信办理贷款,自身也是被骗的“无知人”,公安机关不能随意立案,人为拔高证据标准,应切实做好法治教育。 公安机关表示真心接受检察机关给予的建议,感谢检察机关给予的法律帮助,今后将严把证据关,对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做好行刑衔接工作,开展执法普法教育,提醒供卡人“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定要向正规银行机构申请贷款。对“假贷款、真犯罪”的行为,将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加大查处力度,做好追赃挽损工作,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彻底摧毁犯罪产业链和黑灰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