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融审判团队成功调解一起合伙合同案件,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案情回顾
原告胡某经营一家五金建材经营部,被告张某系生产橱柜的厂家,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将制作加工的橱柜放置在原告处进行销售,被告则主要负责上门安装客户购买的橱柜,并代原告收取货款,且被告需按照总价款的15%向原告支付利润分红。原被告双方约定:一月一结算。但截止至双方合作结束之日起,被告仍拖欠原告4800元费用未结清。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欠款。
办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查阅卷宗深入分析案情,考虑到该案事实较为清楚,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为最大程度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减轻当事人诉累,及时妥善化解纠纷,承办法官及时与原被告双方取得联系,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遂组织双方当事人展开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意愿,并精准归纳原被告双方矛盾争议焦点,抓住原被告双方之前合作的基础,以情入理,耐心做思想工作,并从专业角度分析当前案件办理对双方的利弊,针对双方争议焦点释法明理,引导原被告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同时,承办法官还从诚信的角度劝说被告,向其讲述不诚信行为将会带来的不利后果,被告也向承办法官表示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同意一次性还清原告欠款。最终,在承办法官耐心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尚未结清的费用款项,原告撤回起诉。至此,该案圆满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九百七十八条 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法官提示
合伙基于较高的熟识度和信任度,易于发起、管理松散、调整灵活,一直为广大中小投资者和经营者所青睐,但也正因如此,合伙经营容易造成双方对合同条款的忽视,为后续纠纷埋下隐患。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更是人的立足之本,市场交易,合伙经营,更应以信为行,恪守信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