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情调解促和谐 离婚纠纷终撤诉
时间:2024-04-19 15:16阅读:49责任编辑:刘子杨

近日,速裁团队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夫妻二人冰释前嫌,和好如初,成功挽救了一个濒临破碎的家庭。

案情回顾

原告张某与被告付某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举行典礼仪式,2009年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大儿子付某奇,2010年生育二儿子付某博,2013年生育女儿付某娜。因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二人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原告张某对被告付某彻底失望,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付某离婚。

办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及时与原被告双方取得联系,发现原被告双方之间的矛盾都是婚姻生活中难以避免的小摩擦,只要加强沟通、相互理解,便可以改善和化解。为促进家庭和美,实现纠纷案结事了,承办法官采用“背靠背”的方式,针对性展开调解工作,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在情理法上引导双方当事人理性面对现状,和平解决问题。同时,将离婚对家庭、子女带来的影响一一告知双方,并结合具体事例,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耐心对双方当事人做心理疏导,希望双方能给彼此一个机会。最终,在承办法官耐心调解下,原被告双方重归于好、冰释前嫌,均向承办法官表示已认识到婚姻经营的不易,今后将加强沟通、互相体谅,共同维护家庭的温馨和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官提示

俗话说“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婚姻家庭和谐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和前提。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后,应该明确婚姻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努力维护家庭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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