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安法院:倾心调解护航企业发展  柔性司法优化营商环境
时间:2026-08-21 09:49阅读:47责任编辑:刘子杨

做好判后督促履行,帮助企业“权益兑现”

成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在涉企纠纷审理中,切实做好判后督促履行,做实全过程调解,帮助企业“权益兑现”。

某建筑公司与某工程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案件审理终结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某工程公司向原告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516000元。该案判决书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判决依法生效。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调解和解的意愿,仅因付款时限、工程款金额等细节存在分歧,未能在诉讼阶段达成一致。为实质性化解商事纠纷、减少企业履约成本、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判决生效后,承办法官秉持柔性司法、案结事了的工作理念,持续开展判后调解工作。一方面,法官向被告细致释法明理,逐一解读生效判决的裁判依据与法律效力,严肃告知其生效裁判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明确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失信后果,督促其主动履行付款义务,摒弃拖延、侥幸心理。另一方面,法官结合核查属实的企业经营现状,如实向原告反馈被告当前财务运营及资金周转情况,耐心释明强制执行的时间成本、流程风险,引导原告立足快速回笼资金、降低债权回收成本的角度,理性权衡利弊、适度让步。在承办法官的耐心沟通、居中协调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80000元,双方就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无其他争议,互不追究相关责任。

成安县人民法院通过判后调解这一柔性方式,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创造了缓冲空间,是释法明理、调解工作的延伸,也是执行督促的前置,真正实现了从“结案了事”到“案结事了”的根本转变。

深耕涉企纠纷调解工作,助力企业实现”双赢”

成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在涉企商事纠纷中,深耕调解工作,在审理某建筑工程公司诉某科技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某建筑安装公司诉某科技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中,在给被告某科技公司送达民事起诉状、传票等法律文书时,现任法定代表人有为难情绪,认为上述合同并非其任内签订,债务不是其在任期间产生,承办法官向其详细释法明理:被告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更换不影响公司作为合同主体履行合同权利义务,其作为现任法定代表人更应当积极应诉,维护公司合法权益。随即现任法定代表人接收了法律文书并主动联系法官了解案情及欠付工程款的数额。法官鉴于原告企业与被告企业存在合作关系,双方也有调解意愿,决定先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经过法官耐心多次调解,双方就工程款数额各自退让一步,在给付金额和期限上达成一致,原告也考虑到双方还有其他工程合作尚未完结,自愿暂时撤诉自行达成调解协议,最终原告自行撤回起诉。两起案件的调解,真正助力企业实现了“双赢”。

商事调解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成安县人民法院深入践行“如我在诉”司法理念,认真倾听企业合理诉求,深耕涉企案件调解解纷沃土,助力企业实现“双赢”。

妥善化解政企纠纷,共“筑”法治化营商环境

近日成安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某某局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被告某科技公司于2016年在成安县成立,属于地方民营企业,原告为成安县某某局。2022年12月9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了租赁物、租赁期限、租金并约定了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租赁物交付给被告使用,截止目前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租金,经原告多次催要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给付。原告诉至法院。承办法官在充分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加强释法明理和调解,最终双方认可法官的调解意见,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同意被告采用分期付款的形式偿还剩余价款,给足企业缓冲经济压力的时间,并主动放弃了追究被告某科技公司违约责任。

成安县人民法院在处理政企纠纷中,延伸延展司法服务,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目标,对于涉政企纠纷案件坚持“能调则调,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以共“筑”法治化营商环环境为目标,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下一步,成安县人民法院将继续践行“如我在诉”司法理念,认真倾听企业合理诉求,深耕调解解纷沃土,用更专业的审判、更智慧的调解、更协同的共治,为成安县域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坚实的司法力量。

来源:成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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