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汽车租赁行业的不断发展,简单便捷的租赁方式给群众出行带来了很大便利。这也让一些不法分子动起了歪脑筋,他们租赁汽车后,通过不法手段将车辆跨地域转卖或抵押借款,严重扰乱了汽车租赁市场的经济秩序。近日,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被告人张某(化名)在邯郸市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宝马车,随后伪造车辆证件将车抵押给王某、刘某(化名)二人,王、刘实际给付张某9.2万元。
一段时间后,刘某发现该抵押车为租赁车的“真相”,也认清张某为办理抵押手续所持的行驶证是伪造证件,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24年3月,被告人张某到公安分局主动投案。经查,张某违法所得钱款用于还债和日常生活挥霍,该案立案后张某偿还被害人刘某1.5万元。
【裁判结果】峰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虚构隐瞒汽车租赁事实并伪造车辆证件,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被害人王某、刘某剩余经济损失共计7.7万元。
法官说法
莫贪小利,谨防"车财两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汽车租赁作为全新的汽车使用模式,给人们出行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让不法分子实施诈骗犯罪找到可乘之机,这些人将租来的车抵押或者变现套取现金,企图“空手套白狼”,不仅侵害了租赁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也制约了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
法官提醒
汽车租赁公司在办理车辆租赁业务时,应当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认真审核承租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信用及用车目的,必要时应当要求提供财产证明情况或担保等,降低租车风险;广大交易参与者在进行二手车交易等活动时,不要贪小便宜吃大亏,对交易物品要认真核实,对二手车辆一定要仔细查验相关证件,必要时可以向车管部门进行核实。